半岛官网南京法院判例:甲方对施工方的结算资料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同此价2021年10月26日,被告某置业公司与原告土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某新区项目桩基(二标段)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价38300032.01元。
施工过程中即2021年11月19日和27日,某置业公司分别通知管桩暂停施工和大部分灌注桩暂停施工。
同年年末7日,施工、监理和建设三方签署一份工程量确认单,记明自2021年11月22日至年末5日累计14天的停工窝工费用为629828元,其中建设方的签署意见是“停工索赔事宜按合同条款相关内容执行,停工事项情况属实”。
2022年3月11日,某置业公司书面通知被告退场。同年7月15日,施工、监理和建设三方又签署一份工程量确认单,记明原计划春节后2022年2月16日复工,一直到同年3月15日收到建设单位退场通知,期间累计27天产生窝工费1089432元。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辩称,案涉工程目前还没有结算,故被告对总金额当庭不能答复,但有初审数字参考,总产值约3485万元,被告认为剩余工程款约计1100万元左右,这与原告提出的数字相差太远。
关于工程结算款金额,虽然双方签章的结算资料,但现有证据表明相关结算在被告处已经历二审,且被告当庭对有关数据未提出异议,其不表态行为有拖延结算之嫌,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结算价款数额34850612.1元予以采信。
甲方拖延结算已成常态,在此形势下施工方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笔者认为半岛官方网站,首先要在工厂竣工后,根据合同约定递交一整套结算材料给甲方,甲方签收后应当留存其主办人签字的回执。在合同约定的审定时间内,甲方没有及时给予回复的,建议承包人及时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