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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事关海南烟花爆竹燃放!时间、要求、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5-01-25 06:03:04人气:

  半岛事关海南烟花爆竹燃放!时间、要求、看这里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25年1月28日0时起至2月12日24时开展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演丰镇、灵山镇全镇行政区域;三江镇、云龙镇、龙塘镇、龙桥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电线。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凤凰机场及邻近航道周边禁止施放空飘物范围的通告》等相关要求,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2025年在三亚部分区域内春节至元宵节期间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东至海棠区椰林路,西至崖州盐灶溪,北至G98高速(含天涯区水蛟村、羊栏村、槟榔村、南岛居委会,崖州区北岭村、南滨社区),南至大海(含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详见下图)。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在限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市民服务热线”报警电话。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儋州市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燃放区:和庆镇、兰洋镇、南丰镇除镇墟和部分村庄外,白马井镇、雅星镇、东成镇、王五镇、海头镇、木棠镇、排浦镇、新州镇、中和镇、大成镇、光村镇、峨蔓镇和海花岛1号岛全域。

  燃放时间:除夕(1月28日)和正月初一(1月29日)全天,正月初二(1月30日)至正月十六(2月13日)及其他重要节假日8:00—24: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禁放区:除以上燃放区外的其他区域均为禁放区(以那大主城区为中心,东至和庆镇墟,东南至兰洋镇墟,南至南丰镇墟,西至那大镇铺仔居委会(不包括灵芝文化艺术园共享农庄),北至西联农场场部(不包括侨南村委会),西北至侨值农场;洋浦经济开发区、儋州工业园王五片区及海花岛2、3号岛全域,2025年全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公园、商场、景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在建建筑工地和未交付但完成封顶的楼盘,高层住宅小区;山林、海防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以危险品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七、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敬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积极行动配合,甘做禁放烟花爆竹新风尚的践行者,推动绿色健康生活新文明的传播者,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作出积极贡献!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琼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春节、元宵等时段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嘉积镇、塔洋镇、万泉镇行政管辖区域(附:琼海市2025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春节、元宵期间(2025年1月28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廿九至正月十六期间),在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重点区域场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博鳌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六)大型小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为A、B、C、D四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半岛官网、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I、II、III、IV、V级别)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在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成年人陪同看护。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有关镇(区)根据《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9〕13号)、《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2021年度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68号)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主要场所(一)文城镇区域:以排城村为起点往北(按顺时针方向)→迈号村→迈南村→新合村→高隆村(按顺时针方向)→文城镇行政区域边界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八门湾区域以及区域内所有海滩。

  (二)东郊镇邻近文城镇区域:椰林湾为起点往北(逆时针方向)→东郊椰林壹号→椰林路(185县道)往北→椰乡路(183县道)→航天大道→白石下村→八门湾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区域内所有海滩。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公园、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七)火力电厂、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管控要求(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镇(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和管控工作,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检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

  (二)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保护文昌市生态环境。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六、实施时间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6日印发的《关于文昌市城区及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府规〔2021〕18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城乡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充分结合我县文旅产业和激活地方经济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0)》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2.新村镇(除拟限时燃放区域:海南蓝湾绿城威斯汀度假酒店沙滩区域、清水湾四路沙滩)以外所有区域;

  4.英州镇(除拟限时燃放区域:碧蓝湾驿站沙滩区域、环岛旅游公路大坡第三村海边停车场沙滩区域、赤岭村沙滩区域)以外所有区域;

  5.黎安镇除海南海洋欢乐世界度假区,(除拟限时燃放区域:碧桂园君悦海沙滩区域)以外所有区域;

  11.小妹水库、小南平水库、走装水库、万洲岭水库等蓝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公益林及森林高火险区;

  13.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各乡镇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直线.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

  (一)拟限时段燃放时间:2025年1月28日早6:00—1月29日凌晨1:00,1月29日—2月12日早6:00—晚22:00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段转为禁燃区域。

  (二)拟限时段燃放区域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转为限时段燃放区域,且只能在规定的管控燃放时段进行燃放烟花爆竹。

  (三)拟限时段燃放区域申请要求:1.拟限时段燃放区域的申请人必须是该沙滩区域附近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主体或者属地乡镇政府;2.申请限时段燃放区域的经营企业向属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3.申请限时段燃放区域的经营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和限时段燃放管控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申请燃放范围、销售点设置、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

  4.属地乡镇政府收到经营企业的限时燃放区域申请后,需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研判,经研判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报县烟花爆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四)经县烟花爆竹管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的,该拟限时段燃放区域转为限时燃放区域,申请经营企业作为该燃放区域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属地乡镇政府落实好管控监督责任。

  (五)申请拟限时段燃放区域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予通过的拟限时段燃放区域,转为禁燃区域。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五、销售管理(一)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及行政许可要求的安全条件设置销售点,并从严销售管控。

  (二)禁燃区域外的居民购买爆竹产品须年满18周岁并凭身份证购买,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需在成年监护人陪同下购买,限购《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爆竹销售点销售时须验明购买者身份,严格做好购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等。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三)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烟花爆竹管控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属地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和环境卫生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执法部门,应急管理局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的监管部门,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营商环境局、教育局、旅文局、民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各相关单位、相关村(居)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八、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九、相关要求本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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