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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综合体育全国各省市体育场馆恢复营业政策汇总(截止3月19日)

发布时间:2023-12-11 05:41:06人气:

  半岛综合体育全国各省市体育场馆恢复营业政策汇总(截止3月19日)目前,疫情有所好转,全国各省体育场馆陆续向公众开放,为广大民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加强锻炼,强身健体,增强免疫力的条件,共同抵抗疫情!

  下面,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继续为大家整理截至2020年3月19日各省市已发布的促进体育场馆恢复营业政策的情况,本次更新内容包括长春市、白山市、青海省和陕西省的体育发展恢复政策。

  为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有关行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长办发【2020】21号)文件精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稳妥有序推进长春市体育场所复工,制定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

  为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有关行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长办发【2020】21号)文件精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稳妥有序推进我市体育场所复工,现制定我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

  (一)各城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申请流程,指导本区域内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所复工。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复工的,由复工企业上报市体育局备案。

  (二)各体育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以单一体育经营场所(门店)为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每日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省、市、区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三)复工的体育场所应当自觉配合体育部门、所属街道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拒不整改或阻挠检查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三)开放的篮球场地每标准半场不多于3人;室内足球场标准11人制、7人制、5人制及非标足球场人数减半执行。开放期间仅限于练习,不开展对抗性比赛活动。

  (四)开放的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隔网运动每片场地仅限单打,不得多人共用场地,场地与场地之间间距不得少于2米。(场地内参与活动的总人数可以按照场地数量乘以单打人数来计算掌握)

  (五)健身(有氧训练、力量器械区等)、攀岩、台球、射箭、保龄球、飞镖、轮滑等各项目经营场所,应告知和引导顾客运动时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

  (六)拳击、搏击、跆拳道、柔道、散打、综合格斗、击剑等项目仅限于单人练习,不开展对抗性训练比赛。

  (二)密闭场所或利用地下空间通风条件较差的体育场所或体育馆部分区域不宜开放(如密闭的健身房、健身操房、瑜伽馆、武术馆、各类室内球场等)。

  (一)实行预约服务,不提前预约不予接待。参与健身的人员可以微信关注“奥运动”公众号进行预约;积极采用电话、微信、小程序等预约方式,使健身人群分时段、分散式锻炼,合理控制客流量。

  (四)保证员工安全复工。每日开展员工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询问,“一人一档”做好登记;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时佩戴口罩、勤洗手,每日上岗前、下班后做好自身清洁消毒。

  (五)加强人员管理。每日进出场所的人员均要进行体温监测、人员登记(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出入场所时间等信息),建议采用二维码扫描进行登记。长春地区以外人员原则上暂不接待。

  (六)加强员工场所内巡查,发现有健身人群密集的情况,应及时劝导疏散;发现有不佩戴口罩的,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劝离。

  (七)对顾客进行必要的防范提示。告知顾客进入场所健身活动需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使用器械、护具等前后主动找工作人员进行双手及器械消毒,工作人员应做到健身器械等一客一用一消毒。

  为落实白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有关行业复工营业的通知》(第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稳妥有序的推进全市体育场所复工营业,现将白山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印发,内容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已经2020年2月11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习总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和影响,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开复工,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确保疫情防控达标。切实增强复工复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作为开复工的首要条件,按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压实各方责任,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综合考量项目类型、用工条件、市场需求和气候条件,分轻重缓急、分类分批,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项目开复工。各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要服从属地统一部署、调度、监管,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减少或避免人员聚集。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保障措施和疫情报告制度,各企业和项目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监督员制度和报告制度,全面自查、排查和检查,确保“零死角”“零遗漏”和全覆盖,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发生。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选派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要素保障为一体的特派工作组或特派员,进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宣传、指导、对接政策落地,协同搞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要素保障工作,每天汇总到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部门,经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2.分批组织人员返岗。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经营、项目建设需要,合理确定用工来源、数量。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引导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避免返岗人员大规模集中。对各地政府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返岗包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加大对小商品市场、餐饮娱乐等商贸服务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管控力度,最大程度降低聚集性、传播性风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促进企业复产经营。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在疫情期间,对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监测等服务软件开展灵活办公方式的中小微企业,以服务券等形式给予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根据疫情防疫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实施审批“直通车”制度,推进“一网通办、一事通办”,重大项目在线天内完成。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资源、交通物流、能源供应等在建和新开工项目,随到随批,24小时内予以签复,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优先配置要素指标。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并联推进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落实属地责任,对于企业提出的复工申请立即受理,及时组织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要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物资要素保障工作。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要一企派驻一组,提高协调指导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落实财政贴息政策。对照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资金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将我省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原辅材料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疫情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纳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在2020年的新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参照国家做法,省级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大项目、农副产品供应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积极支持服务平台、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6.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对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对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延长承诺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能在停业前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可补办停业手续。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捐赠的,按规定予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

  7.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优化投资结构,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加大向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项目的倾斜力度,优先满足保障疫情防控项目资金需求,集中支持应急医疗救助设施、医疗防护用品、医疗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大项目领域。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传染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检验检测设备购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8.建立奖励机制。对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物资保障组下达的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对承担防护用品任务的,按采购金额的5%奖励;对承担洗消用品任务的,按照采购金额的4%奖励;对承担药品、医疗仪器、诊断试剂任务的,按照采购金额的3%奖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进口的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税务局)

  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企业稳定授信,对到期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适当增加信用和中长期,对逾期暂不调整分类。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2020年,对中小微企业、实体企业、制造业企业余额和新增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从省级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在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最大限度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适当减免手续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据实情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0.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适当降低原有利率水平,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中小微企业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原则上不低于其原有评级等次,并适度放松存贷比要求。加快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提供透明化低费率的续贷周转业务,降低续贷财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1.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为其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延长追偿时限(3—6个月),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并依据政策规定补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2.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青海银保监局、西宁海关)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影响的参保企业,可适当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最多延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益记录。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14.适当延长合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延长合同履行期限(3—6个月),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欠款。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西宁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

  15.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至国家规定的5%,还可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后,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3—6个月)。(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5.适度减免补助房屋租金。对承租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创业园、孵化器)等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可减免6个月租金,从2020年1月起执行,并可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租金补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生活必需品重要保供作用的重点批发企业、商超、农贸市场及屠宰企业,给予50%的房租补贴或资金奖励,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其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经营的,给予每家企业1—2万元防护消毒用品购置补贴。对租用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三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加大务工稳岗力度。对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按照正常出勤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18.畅通运输绿色通道。对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物资,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将防疫物资、蔬菜食品、禽畜养殖饲料等应急性物资,重大项目生产、建设所需煤电油气、原材料、建筑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采取发放通行标识等办法,确保优先便捷通行。及时解决企业交通物流受限困难,打通企业生产物资、职工通勤的进出通道。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0%的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9.统筹水、电、气保障。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要素保障部门申请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缓缴的用电费用先期由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各按50%承担,执行好停产、半停产企业基本电费支持性政策。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所需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的及时保供。强化生产要素供需动态监测和部门联动,精准调节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三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发电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青海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20.加强科研协同攻关。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21.创新优化办事流程。对具备生产条件的防疫物资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对有产能可以生产但资质受限的,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生产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及时完成生产任务,相关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责任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22.扶持消费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3.推动配送。支持送餐平台、电商平台、商超、连锁便利店、生鲜果蔬经营企业开展同城配送服务,在疫情期间,以每单1至3元标准进行资金补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配送设施的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力争1—3日内办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4.提升公共服务。利用大数据和网络平台,推动落实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服务措施。各类服务平台和各地区要发挥线上线下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公益性公共服务。各地各类服务平台要主动加强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积极推行“网上办”。检验检测机构对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25.注重防范风险。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积极研究储备政策,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密切关注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严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6.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7.加强督查督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有特殊时期的担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统筹意识、效能意识,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要求,积极主动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督查部门要加大针对性督查督办力度,建立一周一督、一督一报制度,强化跟踪问效,定期反映进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力戒形式主义,继续改进工作作风,合力确保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省政府督查室)

  以上政策措施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为6个月(政策措施中已经明确期限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体育行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有序促进陕西省体育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平稳发展,陕西省体育局会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专门制定了《抗击疫情影响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体育局、安康市教育体育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地市分行、直属支行、省行营业部,各体育企业: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体育行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有序促进全省体育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平稳发展,陕西省体育局会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专门制定了《抗击疫情影响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各体育企业如有相关业务需求,可前往中国银行营业网点详询办理。

  为深入贯彻习总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缓解疫情对全省体育企业影响,推动复工复产,提振发展信心,保持稳定发展,服务十四运会筹办、助力“三个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陕西省体育局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特制订以下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

  第一条 中国银行为陕西省体育健身、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体育用品等约十一大类体育企业公司设立100亿元的额度支持,助力体育企业抗击疫情影响,确保第十四届全运会顺利筹办,体育产业稳步发展。

  第二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发展前景良好,暂时受困、待疫情结束后恢复有望的存量体育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客户做好帮扶,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利用展期、调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方式帮扶体育企业渡过难关。开设延期应急场景,根据企业需求调整还款时间。对于急需资金的企业,在授信总量有效期内,授信可循环使用,优先给予“循环贷”、“接力通宝”的产品政策支持,以缓解企业压力。同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最大限度避免体育企业单纯受疫情影响出现的征信信用下调情况。

  第三条 对于暂无授信合作的受疫情影响的体育企业,在符合中国银行基本准入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准入材料,结合企业经营性质、资金需求特点、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借款人的授信总量,提供“短期流动资金”、“复工贷”等特色产品;对于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体育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可放宽授信总量至上限。

  第四条 对于受疫情影响正常经营受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推迟还款日或延长期限,个人经营最长可延迟6个月还款,期限最长可延长1年。对有展期需求的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借款人,可办理期限在一年(含)内的展期业务。

  第五条 推进疫情期间减费让利工作,加大体育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减少企业融资成本。疫情防控期间,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内的客户,利率执行不高于一年期LPR-100BP;对优质客户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可在中长期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等授信品种上予以支持,利率可优惠至同期LPR,在规模等方面可给予优先和便利。

  第六条 疫情期间,在同等授信条件下,对存量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发放的个人经营利率执行不高于原利率水平,个人经营最低定价临时调整为对应期限LPR-50BP。

  第七条 对主业突出、治理优良、负债率低的优质体育企业,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扩大担保品接受范围,可将抵质押率提高至上限,同时可根据借款人纳税和结算情况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提供信用放款。

  第八条 建立疫情防控期间,优质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中国银行将在风险可控、合规的前提下,针对优质体育授信企业客户,提供绿色审批通道,最大限度优化流程,有限配置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时效性。

  第九条 为加强企业疫情防控管理,中国银行推出“快易报”服务平台,通过员工在线填写信息,统计员工每日健康情况、返程信息等,助力企业打好防疫阻击战。

  第十条 对于陕西省体育行业参与防疫的政府工作人员和被隔离人员,在疫情期间,其个人、信用卡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并提供征信保护。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将发挥中银集团优势,打造“融资+融智”综合金融服务模式,依托中银投资、中银证券等集团企业,积极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为企业在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提供金融支持。依托中国银行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和专业力量,为陕西省体育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跨境撮合、供需对接等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加快金融科技创新。针对第十四届全运会及相关体育产业链客户,加大中国银行联名卡及针对体育消费的优惠力度,增加各项权益,提升疫情结束后以及第十四届全运会前后民众对体育的消费需求与热情,助力公众体育活动经营主体引流。同时,对于使用中国银行结算通道的体育场馆经营主体给予政策范围内的最优惠费率。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引发的《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持湖北省体育产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发展,现推出如下措施。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体育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本市体育场所复工,上海市体育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加强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严防复工后的集聚性风险,落实体育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防疫主体责任,现制定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

  (一)落实《关于进一步有序推动本市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0〕91号)精神,对游泳池、健身房、健身工作室、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复工实行备案确认管理,继续暂缓开展线育培训活动。各类体育场所的复工由所在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室内体育场所实行分区域、分项目有序开放,室内游泳池及在密闭场所或利用地下空间开设的通风条件较差的体育场所或体育场所部分区域(如密闭的健身房、健身工作室、单车房、团操房、瑜伽馆、拳馆、各类室内球场,淋浴、桑拿、SPA等)暂时不宜开放。

  (四)各体育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切实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要以单一经营场所(门店)为单位,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疫情期间,各体育场所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逐步有序恢复开放,具体流程如下:

  1.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新冠肺炎防控”专栏中的“企业复工人员网上登记(报备)系统”填报企业相关信息;

  1.落实防控物资,配备足够的体温计、口罩、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控用品,确保满足防控和开业需要。

  2.对照本指引第二条“总体要求”,符合复工条件的体育场所,应对场所各区域进行防疫安全评估,不符合开放条件的部分区域、场地或项目,应暂缓开放。

  3.复工前,应通过网上培训等形式,认真组织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全员培训,确保员工岗前培训到位,并具有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健身(有氧训练、力量器械区等)、攀岩、台球、射箭、保龄球、飞镖、轮滑等各项目经营场所,应告知和引导顾客运动时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

  3.拳击、搏击、跆拳道、柔道、散打、综合格斗、击剑等项目仅限于单人练习,不开展对抗性训练比赛。

  4.可以开放的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隔网运动每片场地仅限单打,不得多人共用场地,场地与场地之间间距不得少于2米。

  5.可以开放的标准篮球场每片半场3人以下。11人制标准足球场每片半场6人以下,7人制、5人制及非标足球场减半执行。开放期间仅限于练习,不开展对抗性比赛活动。

  2.室内体育场所原则上应暂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继续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采用全新风(循环风全部为室外新风)方式运行的;二是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3.继续运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体育场所必须做好清洁消毒工作:一是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二是每天运营结束后进行空气和环境清洁消毒。

  1.除前款规定的球场人数限制外,各类体育场所可活动区域每100平方米的人员密度应控制在50人以下。

  2.实行预约服务,积极采用电话、微信、APP、小程序等预约方式,引导健身人群分时段、分散式锻炼,合理控制客流量。在间隔期做好场所消毒清洁,建议消毒清洁频率每2~4小时一次。

  3.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及时做好公告公示工作,明确开放时间、开放区域、服务项目、预约方式、顾客须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告知顾客并取得理解。疫情期间可视情况适当缩短开放运营时间,以确保充足的消毒保洁时间。

  1.体育场所入口应设有醒目提示和基本防控制度告示牌,并公布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电话。加强出入口管理,对进入人员(包括员工、顾客、来访人员)严格实施“随申码”核验+体温测量管理,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不能提供“随申码”以及体温异常者,谢绝入场。

  3.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时佩戴口罩、勤洗手,穿清洁工作服。每日上岗前、下班后做好自身清洁消毒。

  1.告知顾客进入场所健身活动需全程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或摘下口罩的,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应劝离。顾客运动过程中口罩洇湿,提醒其及时更换。

  2.建议有条件的体育场所,在顾客使用器械前后提供75%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双手。对顾客直接接触的健身设施设备、防护及穿戴用具、租赁器具、体育用品等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疫情期间,建议顾客自备球类、球拍等体育用品。

  制定预防性消毒管理制度,参照《关于印发本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的通知》(沪卫监督〔2020〕11号)及其附件4《体育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成立专门的消毒工作小组和督查小组,安排专人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每次消毒都应有详细记录。

  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每日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场所内发现疑似感染者,或接到防疫部门信息有确诊病患、疑似患者来过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防控应急处置,并报备区体育部门。对其使用、接触的设施设备、体育用品,以及相关密切接触人员也需做好相应隔离,严防发生聚集染事件。

  经备案确认后复工的体育场所必须自觉配合体育部门、所属街镇,以及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未取得复工备案确认擅自开放的,或防控不力、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为进一步加快上海市体育场所对外开放,恢复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秩序,上海市体育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第二版)》,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本市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恢复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备案工作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0〕107号)精神,市体育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第二版)》,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体规〔2020〕38号)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的补充通知》(沪体规〔2020〕44号)同时废止。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备案工作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0〕10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本市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恢复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秩序,现制定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第二版)。

  适用于面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外体育场馆、游泳池、健身房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所。

  (二)各体育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切实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要以单一经营场所(门店)为单位,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疫情期间,室内游泳池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密闭体育场所在达到消毒卫生要求、满足通风条件、符合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向体育场所所在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落实疫情防控物资。配备足够的体温计、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控用品,确保满足防控和开业需要。认真组织员工开展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培训。

  2.坚持适度有序开放。各场所根据各项目、各场地特点,进行防疫安全评估,合理设定开放区域和同时段客流限制,暂缓开展聚集性活动,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实行预约服务,引导健身人群分时段、分散式锻炼。安排员工加强巡查,发现有健身人群密集的情况,及时劝导疏散。

  3.保持良好通风条件。首选自然通风,开窗通风换气,每日至少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同时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

  4.确保员工安全复工。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勤洗手,穿清洁工作服。

  5.实施人员进出管理。对进入人员(包括员工、顾客、来访人员)采取“随申码”核验和体温测量管理,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不能提供“随申码”以及体温异常者,谢绝入场。做好顾客健康状况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

  6.指导顾客加强防范。告知和引导顾客运动时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对顾客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防护及穿戴用具等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建议顾客自备球类、球拍等体育用品。

  7.切实加强消毒管理。按照本市发布的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安排专人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每次消毒都应有详细记录。

  8.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各场所应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场所内发现疑似感染者,或接到属地防疫部门信息有确诊病患、疑似患者来过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防控应急处置,并报备所属街道(镇)和区体育行政部门。

  9.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向社会开放的各体育场所应自觉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所属街道(镇),以及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组织天津市室外体育健身场所实施疫情防控,稳步做好开放服务相关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要,制定本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组织我市室外体育健身场所实施疫情防控,稳步做好开放服务相关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要,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强化属地管理,分区分级恢复。室外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服务工作实行属地负责管理制度。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稳妥有序组织辖区内室外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服务。低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室外体育健身场所开展开放服务工作;中风险地区要依据防控形势发展,逐步推动室外体育健身场所开展开放服务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坚持防疫措施。室外体育健身场所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开放服务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措施办法,根据各区防控指导意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安全。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各区防控指挥部统一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室外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服务工作,“一场一案”、科学精细对各类室外体育健身场所进行规范指导,精准施策。

  (三)加强监控监管,做好跟踪服务。各区要组织体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对疫情防控期间室外体育健身场所开放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持续跟踪服务,实时掌握开放服务情况,督促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消毒消杀等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落实的要责令停止开放服务。市体育局所属室外体育健身场所要严格服从属地防控指挥部部署要求,稳妥有序做好开放服务工作。

  室外体育健身场所主要包括经属地批准开放服务的各类室外体育场、球场及体育公园、社区(行政村)健身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等户外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开放服务的具体要求如下:

  2.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体育场地面积、运动区域空间,采取分区域、分时间、分阶段服务,有效控制锻炼人数,杜绝出现人员聚集。

  3.要对锻炼者进行“津门战疫”扫码、“健康码”亮码和体温检测,禁止发热人员、疫情期间回国居家隔离未满14天人员和处于隔离期人员进入场地。

  4.严格按照各区防控指挥部对公共场地设施管控和消毒消杀标准、次数、范围等要求,全面做好场地器材的管控和消毒消杀。要根据器材使用频率、密度等实际,重点做好锻炼者手部接触器材部位的定时消毒消杀。

  5.指导督促锻炼者做好个人防护。锻炼者之间要严格保持1.5米以上间距,不应同时使用同一器材进行锻炼。咳嗽或打喷嚏要用纸巾或胳膊肘遮掩口鼻,并要勤洗手,吐出的痰等分泌物必须用纸巾包裹,及时放至指定地点并洗手。

  6.疫情结束前,在室外健身场所的活动应以健身类活动为主,不宜开展人员聚集度高、身体密切接触、对抗性强的体育项目。

  7.健身场地要在显著位置设置疫情防控宣传提示牌,对锻炼者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距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提示。

  (一)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组织开展各类室外体育健身场所员工专项培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督促员工减少不必要的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报告。室外体育健身场所要按照各区防控指挥部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要随时掌握员工出行轨迹等情况,对有湖北旅居史的,实行集中隔离14天,对有其他省份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并每日进行至少2次体温检测。员工进出要检测体温,出现发热或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时,要及时报告,就近至发热门诊就医。

  (三)减少员工聚集。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等方式工作。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减少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参会人员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距离。

  (一)防护物资配备。室外体育健身场所要配备口罩、手套、消毒液、洗手液等防护物资,为员工和锻炼者提供必要防护保障。

  (二)加强清洁消毒。室外体育健身场所所有区域要定期消毒。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用于投放使用过的口罩,并及时清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通过设置提示牌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和锻炼者充分了解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知识和要点,自觉增强防控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四)采取人员限流措施。可视情况实行实名预约服务,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对每日入场人数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举办线下讲座、培训、演出、比赛等人员聚集活动。

  室外体育健身场所要建立完善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的,要立即配合疾控部门开展人员隔离、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

  江苏省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针对全省各市区的不同情况,陆续开放室外体育运动场所,体育场馆恢复营业也在陆续进行中。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工作,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室外健身场地设施逐步有序规范开放,自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开放起至疫情防控措施完全解除之日,设置过渡开放期。过渡开放期间,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开放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分区分级防控工作要求,根据地区特点和疫情形势变化,督促指导各室外健身场所管理单位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方案,精准施策、落实责任,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向社会开放工作。

  二、禁止自行举办室外健身赛事和活动,推广居家健身方法,倡导健身群众减少外出和个人分散健身,严格控制人员聚集,适度满足群众室外健身需求。

  三、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室外健身场地开放,督促到室外健身场地的人员一律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人员予以劝导。推广经营性室外健身场所采取预约、线上购票、电子支付等做法。对有人值守的室外健身场地,要控制入场人员数量,并做好进入人员的体温检测,对存在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症状的人员及时登记上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启动预案,做好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四、指导群众有序开展健身活动,锻炼时保持安全距离,减少身体近距离接触,不参加聚集活动,杜绝聚众聊天,劝导身体不适者不参加室外健身活动。

  五、配备好室外健身场地疫情防控人员和物资,落实好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消毒要求,加强室外健身场地开放保障工作。

  六、强化员工健康监测制度,在开放场地服务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员工不集中开会,不相互串岗,不集中就餐,办公距离保持1.5米以上。

  七、加强室外健身人群的宣传引导,在室外健身场地设施主入口醒目位置张贴疫情命令和宣传横幅,设立禁止人群集聚活动标识牌,标识牌上应公布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电话,提醒群众遵守相关防控要求,注意个人防护。

  南京市体育局12日发布《南京市体育场所开放工作指引》,要求分步有序恢复开放全市体育场所,但复工体育场所要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和信息填报登记,日接待量不超过日最大承载量的50%,并不得组织各类比赛活动和线下培训等人群聚集活动,同时,各类游泳场(馆)、线育培训机构及通风条件较差的体育场所暂不开放。

  适用于全市公共体育场馆和各类经营性体育场所。各类游泳场(馆)、线育培训机构及通风条件较差的体育场所暂不开放。

  落实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复工复业期间疫情防控要求的通告》精神,分步有序恢复开放体育场馆。各体育场所在落实防疫措施前提下,按要求向所在街镇、园区进行信息填报登记后,即可复工。各体育场所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要以单一经营场所为单位,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开放前,要认真组织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全员培训,确保员工岗前培训到位,并具有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体育场所入口应设有醒目提示和基本防控制度告示牌,并公布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指定机构电话。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及时做好公告公示工作,明确开放时间、开放区域、服务项目、预约方式、顾客须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提醒员工和健身市民遵守防控要求。

  做好进入人员(包括员工、顾客、来访人员)的健康状况信息登记,包括姓名、体温、身体健康状况、进出场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建档备查。对进入人员严格实施“苏康码”或“宁归来”核验+体温测量管理,对拒绝佩戴口罩、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不能提供“苏康码”或“宁归来”核验信息、“红码”“黄码”人员以及体温异常者,不得入场。

  实行预约服务,积极采用电话、微信、“宁体汇”APP等预约方式,日接待量不超过日最大承载量的50%,运动人员应保持适宜间隔。引导健身人群分时段、分散式锻炼,合理控制客流量。不得组织各类比赛活动和线下培训等人群聚集活动。

  制定预防性消毒管理制度,安排专人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加强场所通风换气,使用集中空调的,应关闭回风,使用全新风系统,保证足够的新风量。

  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在场所内设置应急区域,发现可疑症状者,或接到防疫部门信息有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等来过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防控应急处置,并向场所属地街镇、园区报告,配合开展人员排查和后续处置工作。

  南京市体育局对开放后的 “宁体汇”线上体育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区体育部门对本区开放后的体育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开放的体育场所必须自觉配合所属街镇、园区,以及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防控不力、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全市体育场馆复工,加强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严防复工后的集聚性风险,落实体育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防疫主体责任,现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苏州市体育场馆复业指南》(以下简称“复业指南”)。

  适用于面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外体育场馆,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和各类经营性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除外。

  1.足球、篮球等项目仅限于练习,标准篮球场每片半场4人(含4人)以下,11人制标准足球场每片半场6人(含6人)以下,不开展身体接触性活动。

  3.健身(有氧训练、力量器械区等)、攀岩、花样滑冰、高尔夫、台球、射箭、保龄球、飞镖、轮滑等项目,应严格控制容量并告知和引导顾客运动时,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

  (二)室内游泳池,以及在密闭场所或通风条件较差的体育场所、体育场所部分区域、淋浴室等暂不宜开放。

  (一)自然通风。每天开窗保持自然通风不少于2小时或营业期间保持排气扇运转正常,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周至少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过滤网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同时符合以下三条件之一方可运行:

  (一)加强店内疫情防控宣传。张贴禁止多人聚集活动、暂停对发热和无“苏城码”绿码人员提供服务、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醒目标识。

  (二)严格做好场馆卫生工作。使用含氯消毒剂(250~500mg/L)对前台、走道、运动区、室等场所进行消杀灭菌工作,每天不少于2次。对常接触的物体部位进行擦拭消毒,每天不少于4次。

  (三)严格做好器材消杀工作。顾客接触使用的公共健身器材和物品,做到“一客一消毒”,或在相关区域固定位置摆放75%酒精(脱脂棉)、免洗洗手消毒液等消毒杀菌产品,供顾客自行消毒使用。

  (一)安排符合复工条件的人员上岗,每日开业前对从业员工测量体温,进行健康筛查,建立员工身体健康档案,做到不漏一人。

  (二)勤洗手,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应穿着洁净的工作服装,并佩戴符合规定的口罩上岗,与顾客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一)严格控制流量。除前款规定的足球、篮球等球场人数限制外,其他场馆应根据项目场地特点和安全距离要求,核定和控制单位时间进场人数。

  (二)提倡实行预约服务,采用电话、微信、APP、小程序等预约方式,引导健身人群分时段、分散式锻炼,避免人群聚集。

  (三)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及时做好公告公示工作,明确开放时间、开放区域、服务项目半岛官网、预约方式、顾客须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争取顾客的理解。

  (四)加强出入口管理,对所有进入场馆人员查验“苏城码”或身份证、测量体温,同时做好顾客的姓名、体温、进出场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工作。

  (五)顾客进入场所健身活动需全程佩戴口罩。安排员工加强场馆内巡查,对未佩戴口罩或摘下口罩的,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应劝离;顾客运动过程中口罩洇湿,提醒其及时更换;发现有健身人群密集,应及时劝导疏散。

  各体育场馆要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以单一经营场所(门店)为单位,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组织全员开展疫情防控培训,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自觉配合属地管理部门和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

  根据晋城市委市政府要求,为满足广大市民健身需求,晋城市室外健身设施于3月6日实行全面对外开放,按照疫情管控要求,坚持分区分级、有序开放的原则。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有序促进体育产业复工复产、共度难关、稳定发展,有关措施内容如下。

  为落实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和精准复工复产的统一部署,按照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以防控优先、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有序开放为原则,成都市体育局发布了《成都市户外体育场所有序恢复开放指导意见》。

  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文创和会展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文体旅局,各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精准复工复产的统一部署,根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6号)有关要求,按照防控优先、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有序开放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户外体育场所有序恢复开放。各区(市)县根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6号)具体要求,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积极稳妥有序开放户外体育场所。

  二、落实体育场所主体责任。各户外体育场所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以体育场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疫情防控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加强上岗员工监测,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倡导实行非接触式服务,加强洗手及消毒频次,确保个人安全防护。体育场所应提前充足准备口罩、测温计、酒精、消毒液、洗手液等防控物资。

  三、加强体育场所开放管理。落实人员管理措施,各户外体育场所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做好人员防控工作,设专人于入口处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实施实名登记等措施,未按要求佩戴口罩的健身人员禁止入内。强化场所卫生防控措施,确保清洁消毒等达到相关要求,根据实时人流情况增加消毒频率。控制健身锻炼人数规模及人员密度,实行健身人员电话、网络预约制,进行限流管控,同时段相邻健身人员保持适当距离(建议2米以上),每日接待暂不超过日常容量的50%。规范运动方式,避免近距离、接触式、高强度的比赛性、对抗性团体体育运动项目和广场舞等聚集性健身锻炼;倡导在天府绿道等户外开敞空间开展个人健身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各户外体育场所在显著位置公布疫情防控责任人及属地卫生、疾控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员工疫情摸排、防控措施、消毒等情况,张贴相关防控知识和健身注意事项等。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区(市)县体育部门根据防控要求细化措施,加强属地户外体育场所恢复开放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各户外体育场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主动与属地卫生、应急等部门联防联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对违反防控规范行为的人员及时劝阻,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月27日,浙江省体育局宣布根据疫情风险地图划分,并结合实际防疫防控情况陆续开放本省体育场馆。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部署要求,在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根据浙江省县域疫情风险地图,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和公共体育场馆的性质特点,按照“属地负责、风险可控、分级分类、有序推进”的原则,经属地政府批准后,在努力实现疫情防控的同时,公共体育场馆可有序恢复开放,方便群众健身。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根据浙江省县域疫情风险地图评估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情况,逐步做好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工作。

  对疫情达到低风险和较低风险的县(市、区)室外公共体育场所可实行开放。对外开放的室外公共体育场所须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标识,要求健身人员有绿色健康码、佩戴口罩、实行分散式锻炼,不聚集、不扎堆,确保人与人之间距离达2米以上等相关内容。其他风险等级的县(市、区)室外公共体育场所暂不向公众开放。

  疫情低风险的县(市、区)的室内体育场馆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可向优秀专业运动队开放,严格限于优秀专业运动员训练。连续14天以上低风险的县(市、区)的室内体育场馆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可有序向公众开放。实行开放的室内体育场馆要确保场馆消毒、通风,健身人员、运动员等有关人员要出示绿色健康码、佩戴口罩、体温测量正常并查验有效身份证,不开展近距离对抗训练,不组织各类赛事活动,要限控人数,防止出现聚集、扎堆等情况,确保人与人之间距离4米以上。

  各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切实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体育场馆防疫和开放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浙江省县域疫情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情况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科学有序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的宣传,在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出入口张贴疫情防控举措公告,加强对场馆的管理和防疫,引导百姓在严格落实防疫要求的前提下适度健身,增强免疫力。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在做好“疫情二级响应”各项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恢复部分公共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工作通知如下。

  2月24日,为落实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要求,积极稳妥推动体育场馆单位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印发《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场馆分区分级管理的工作指引》,内容如下。

  根据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工作指引和指导意见,为积极稳妥推动我市体育场馆(含社会体育场馆,下同)单位、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2.每半天对场馆进行1次以上整体性消毒,工作时段每小时对场馆中人员易接触的设施和部位进行消毒。

  1.参加活动人员距离应保持2米以上,对所有进出场馆人员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全程全员配戴好口罩。

  3.每天对场馆进行1次以上整体性消毒,每天对场馆中人员易接触的设施和部位进行4次以上消毒,配备洗手液等清洁用品。

  5.设立禁止人群集聚活动标识牌,标识牌上公布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联系方式,提醒参加活动人员遵守防控要求,注意个人防护。

  6.提供餐饮服务的场馆,要严格按照《广州市关于推动餐饮业有序复工复业的指引(试行)》(穗防控办〔2020〕27号)执行。

  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要严格按照分区分级的要求,严密组织实施,不得放松条件和扩大开放范围。体育场馆单位、企业要在复工复产前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异常,要立即向属地防控指挥部报告,及时启动预案,做好防控应急处置。

  三、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体育场馆复工复产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市防控办关于复工复产条件“五个到位”的要求加强监管。每日组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切实督促整改,并建立好台帐。

  广东省体育局3月5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和体育赛事活动举行工作的通知》。宣布按照“坚持分区分级防控,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中风险地区和低风险地区根据属地防控工作安排,有序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和体育赛事活动举行恢复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各级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和辖区内经营性体育场所(以下统称体育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各级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和辖区内经营性体育场所(以下统称体育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体育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本体育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到部门和个人,层层落实,并与当地体育、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等建立联动机制。针对本体育场所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疫情的各项防控工作。重新对外开放和复业前要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和自治区《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文化娱乐旅游体育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体育场所的各项防控工作,并按规定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符合规定防控条件才能开放和复业。开放和复业时间根据疫情预警级别调整和当地疫情解除情况而定。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体育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当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等建立联动;要及时掌握各体育场所的防疫工作动态和信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实行零报告制度,督促检查辖区内的体育场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体育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每日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送疫情信息。

  各体育场所在当地疫情解除前,一律暂停举办各类体育赛事、体育旅游、体育健身休闲、体育培训等活动和非体育项目的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和人才招聘以及其他大规模群体性活动。对确需举办的聚集人数较少的户外节日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并制定详细的活动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采取安全措施,在做好秩序维护、消毒、通风、环境清洁等工作的前提下,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各体育场所在暂停对外开放和停业期间,要在当地政府部门或本场馆所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网络渠道向社会公告,要在体育场所大门或显著位置张贴闭馆告示。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消毒处理、清洁卫生等工作,为开放、复业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暂停对外开放期间,有条件的体育场所要创新服务方式,针对本场所开放和服务的各体育项目资源,可通过在线方式举办篮球、气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广播体操、太极拳、八段锦、健身操和游泳等项目的教学和培训,利用互联网做好各体育项目服务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为群众做好体育服务工作。

  各体育场所在重新开放、复业前,要组织开展本体育场所在职在编和聘用人员及其家属的详细信息排查工作,逐一造册登记、建立台账,特别是对来自或途经疫情区域的人员和其家属实行重点追踪,督促其居家隔离观察 14 天以上,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各体育场所重新开放、复业后,全体场所人员上班时必须全程佩戴医用口罩,每天对全体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体温监测登记,并了解其家属情况。若发现工作人员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时,督促其到指定医院复查和就诊,有条件的要设立临时隔离区(室)并规范管理。工作人员在接触公共健身器械、体育设施和体育用品时,必须佩戴手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上下班和外出办理业务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件和用品。

  各体育场所重新开放、复业后,要加强进入体育场所的人员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重新设置和调整出口和入口,出口和入口必须隔开一定距离,避免进出人员扎堆聚集。要在入口处设置合格的体温检测设备或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按照“先测体温,合格后进入”的要求,对进入场馆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一旦出现体温超过 37.3℃的人员 ,应及时送到临时隔离点隔离观察,并耐心做好隔离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并协助开展有关调查处置工作。谢绝不配戴医用口罩人员进入体育场所。

  各体育场所在重新开放、复业后,每天要对本场所的出口、入口、大厅、体育健身场地、体育设施和器械、洗手间等重要区域进行严格全面消毒,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清运垃圾,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重点区域、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加强清洗和消毒。洗手间要保持清洁,配备肥皂、洗手液或含醇手消液,确保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使用。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门把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天不少于 2 次消毒。

  各体育场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和新开放、复业后,要保持电力供应正常,确保通风换气设备和空调系统正常运转,特别是要保持封闭区域的空气流通,定期对进气口、风管和送风口进行清洗消毒,并配备除湿装置,将湿度控制在最佳范围内。

  各体育场所要利用好本场所现有的 LED 屏幕、宣传栏等滚动播放疫情防控的有关视频、标语和宣传画等,及时发布官方提供的疫情风险预警信息,引导参加健身群众和工作人员注意自我保护和防范,引导他们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利用微信、短信等转发非官方信息,做好身边辟谣工作,提升正能量。

  各体育场所要充分利用暂停对外开放和停业的宝贵时间,按疫情防控和今后对外开放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体育场所的局部格局、出入口和通道进行改造,对体育器材、水、电、通风、音响等进行维护和维修。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不聚集的方式开展工作人员的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合理安排人员上班和调休。

  各体育场所在重新开放、复业后,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必须定期开展实地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出口和入口设置、通风、消杀、体温监测、现场管理、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电力供应等情况。对场所出口和入口设置不合理、通风不畅、消毒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各体育场所也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本体育场所各项防疫工作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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