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官方网站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全市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卫生半岛官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体育经营活动确需变更经营范围、项目、场所或者终止经营的,必须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从事有损于健康和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欺骗群众的经营活动;不得或者变相。
第十三条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保证其质量。经营者应当雇佣或者聘用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体育经营活动的教练、技术培训咨询、指(辅)导、应急救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体育经营活动具有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欺骗群众或者、变相内容的,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体育市场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沈政发〔1995年〕41号)同时废止。